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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使用非财政性资金 购置国有资产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5-05-06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泰山青春创业园,大汶口工业园: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招投标活动秩序,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将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国有资产项目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交易监管,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范围。区属事业单位(含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各类国有资产时,均应纳入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交易监管。非财政性资金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资金。上述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二、规范购置程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购置及处置的组织管理及审核,批准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工作。区属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年度区级政府采购目录范围或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金额3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时,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由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国有资产后,需凭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中标通知书、发票及购置合同到区国资局备案,并入国有资产账户档案。

三、严格责任追究。区审计局负责区属事业单位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国有资产过程的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的工作中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执行,逾期未整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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