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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2011-11-2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有、集体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泰安市岱岳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泰岱发[2008]20号)规定纳管范围内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共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区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制定我区公共资源招投标的交易规则;

(二)研究决定重大项目招标中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设置除一般交易条件外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交易方式、条件设置等事宜;

(三)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招标的事项;

(四)决定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认为需要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听取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协调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关于招投标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是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主要履行如下职能:

(一)贯彻落实和监督实施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履行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能,规范交易行为;

(三)负责起草全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

(四)协调招投标管理中的一般性事项;

(五)建立、管理区级公共资源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受理招投标政策及业务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提供有关投标单位或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为全区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经办机构,行使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及区政府其它部门所管辖的有关交易职能。主要负责:

(一)办理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登记手续;

(二)办理招标信息、中标公告发布事项;

(三)办理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相关事务,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和代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办理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他竞标等相关业务手续;

(五)代收招投标交易活动保证金,提供交易服务。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七条  全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按照有关规定,需实行公开招标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

第八条  区直政府各部门、园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区交易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区招管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区政府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九条  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土地复垦整理工程等,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其它性质的出让用地,当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须进入招投标管理程序。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实行招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申请交易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人、政府采购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区招管办提出交易申请和委托。甲方在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在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后方可进行招投标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区招管办对交易前置条件、相关资料等进行审查。资料齐全、条件具备的,当即受理;资料不全、条件不具备的,在补齐资料、条件具备后受理;特殊项目报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文件核准。区招管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核准。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按规定经区招管办核准备案后,由区交易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区交易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须报区招管办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项目交易一般应组建现场评审专业小组。评审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评审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评审专业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审专业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根据现场评审专业小组的评审、拍卖、谈判或询价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或委托现场评审专业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并报区招管办审核备案;凡属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中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依照程序报区政府决策会议研究,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评审结果经区招管办核准后,由区交易中心签发中标公告。公告时间为3个工作日。中标人在公告期对公告内容无异议的,由区招管办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成交确认通知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通知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迟不超过30天。合同签订后,甲方必须在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区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报告。甲方或区交易中心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区招管办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和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定标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业主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通知书、合同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区招管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区招管办负责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调查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事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具体处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代理机构和参加交易的人员以及评委专家违反有关法规的,由区招管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核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扣分、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乙方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交易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对标的结(决)算金额高于成交确认通知书金额的,必须经区审计局审计后,将审计结果抄告区招管办,并报区政府决策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会同区招管办制定交易准入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甲方未答复或乙方认为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区招管办投诉,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及国有集体产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进行公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由我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的项目交易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国有集体产权及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或上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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